2020年10月2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宋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宋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11月8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到徐州市某宾馆附近,趁胡某某行走不备之机,扒窃被害人胡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的手机一部,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40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10月2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宋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宋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11月8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到徐州市某宾馆附近,趁胡某某行走不备之机,扒窃被害人胡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的手机一部,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40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