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4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孟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孟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孟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5月上旬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到被害人鹿某某、刘某某家中做客,趁被害人鹿某某临时外出之机,盗窃被害人放在卧室床尾旁抽屉中的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钉一对;趁被害人刘某某妻子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放在卧室床头抽屉中的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含吊坠)、黄金长命锁一个,后以人民币26000余元将上述财物出售,赃款用于日常花销。经鉴定,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鹿某某、刘某某谅解。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