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张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徐州市某洗化店里购物之时,趁店内人员不备,盗窃被害人汪某某放在该店内的手机一部。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 235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10月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张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徐州市某洗化店里购物之时,趁店内人员不备,盗窃被害人汪某某放在该店内的手机一部。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 235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