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高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5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酒后因琐事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双方在徐州市某工地宿舍内发生打斗,被告人高某某拳击刘某某头面部,脚踢其腹部,导致其眶内壁骨折,眼部挫伤,两侧鼻骨骨折,左腹股沟皮肤挫伤面积达15.0平方厘米以上。经鉴定,刘某某眼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鼻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左腹股沟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