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岳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岳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岳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8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徐州市某医院附近,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的前侧储物盒内有一部手机,被告人岳某某遂顺手牵羊盗窃该手机(手机壳内夹有现金人民币100元)后离开。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38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3年2月2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岳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岳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岳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8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徐州市某医院附近,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的前侧储物盒内有一部手机,被告人岳某某遂顺手牵羊盗窃该手机(手机壳内夹有现金人民币100元)后离开。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38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