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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聂某某批准逮捕
2018-08-01 16:46:00  来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26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聂某某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1、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曾向被害人张某某借钱未借到,遂与犯罪嫌疑人聂某某经预谋后配置某某小区被害人张某某租住房屋钥匙,2018年6月11日10时许,其二人窜至徐州市某某小区某号楼后,使用配置的钥匙进入被害人张某某房间盗窃一台小米笔记本电脑和一部联想P8平板电脑(小米笔记本电脑价值3800元、联想P8平板电脑价值6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400元。

  2、2018年6月20日,犯罪嫌疑人聂某某、刘某某等二人坐车窜至江苏省徐州市某某网咖内盗窃被害人李某一部金色魅族M3s 手机,价值200元。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张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