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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曼乔——检视与完善:新媒介时代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2016-12-27 11:22:00  来源:
   近年来,随着网络等新媒体的不断崛起,一些刑事案件成为网民公议话题,迅速发酵成舆论场,并向现实延伸,对司法独立产生很大的压力。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更成为媒体热议焦点。面对稂莠不齐的媒体舆论,司法机关应以何种姿态来应对?如何既能与媒体舆论形成良性互动,又能在坚守公平正义的同时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新媒介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不可回避的课题。 

  一、媒体舆论侵害涉案未成年人权益的表现形式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部分媒体的报道有失新闻原则,价值尺度不当,无视甚至侵犯未成年人的权益,给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二次伤害 

  (一)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不少媒体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出生日期、真实姓名、所在学校及其父母的姓名、单位、职务等可以轻易确认或推断其身份的信息资料,甚至照片。这些作法不仅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也直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我国相当多的大众化传媒经常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却没有意识到自己做错了事;其中也不乏借用未成年人的各种非正常状态吸引公众眼球的炒作。例如南京饿死女童案,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在呼吁对其帮助的同时也大大侵犯了其隐私。 

  (二)过分披露一些不宜公开的细节。不少媒体打着追求真相,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旗号,过分披露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与事件细节,对个别违法犯罪尤其是涉性、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报道,口无遮拦,极力渲染细节。习惯于从成年人的思维和视角出发,津津乐道于公开谈论这些性事,毫无忌讳和节制。过分披露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与事件细节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者造成了二次伤害。 

  (三)预判报道误导舆论。不少媒体的报道中出现媒介审判行为,没有对司法程序以及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正确解读,将舆论引向错误的方向,导致舆论关注点由犯罪事实偏离到质疑司法公正。 以李天一案件为例,在司法机关尚未作出最终判决之时,大量定罪定刑期的预判出现。媒体大量报道探讨了李天一该判几年刑期,类似李天一最迟下周被批捕的新闻被大量转载报道,完全排除了不批捕的可能性。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的行为亵渎了法治原则。 

  (四)自媒体易形成网络暴力。一些自媒体语言表达上粗暴极端,态度偏激,对于事件的观点往往以自己的道德标准为批判的准则,语言粗鲁、言辞激烈、过于偏激。对于持不同意见的网民,语言上肆意攻击与谩骂,群起而攻之,以谩骂等方式对不同意见方造成心理上的压力。特别是网络上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围追堵截,甚至通过公布其隐私或者私人信息等,引发一些网民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骚扰,给未成年人造成生活工作上的困扰,甚至对其家庭和亲朋好友造成巨大的压力。 

  二、媒体舆论侵害涉案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因分析 

  新媒体时代,造成媒体舆论侵犯涉案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制观念淡薄。造成未成年人在新闻报道中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根本原因,就是这些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在具体的新闻业务层面上,不注意处理受害者姓名、面部信息、家庭成员、学校信息等可辨识信息,侵害了受害者的隐私权。媒体在未成年人性侵报道中常常混淆猥亵儿童罪、嫖宿幼女罪、引诱强迫幼女卖淫罪、强奸幼女罪等法律概念时,还存在对相关的判决条件及处罚措施区别不清的现象。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往往将舆论引向错误的方向,错误的报道的舆论又常常反过来影响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二)未成年人保护意识欠缺。许多新闻从业人员认为成年人才具有法律的责任和义务,才具有合法权益,而忽视了未成年人。所以在采访报道中,注重对成年人的保护,而对未成年人歧视对待。报道中侵害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的现象很多,特别是在未成年人作为受害者或者犯罪嫌疑人之时。实际上,未成年人享有许多成年人所没有的特殊权利,未成年人应该受到特殊、优先的保护。 

  (三)媒介监管失职。我国法律关于未成年人报道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但没有监管和执行机构。在具体的新闻报道中,关于未成年人的不当报道,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报道时有发生。原因在于,相当多的传媒工作人员不知道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有些人多少知道一些,但是通过报道未成年人的煽情新闻以吸引公众眼球,这种利益诱惑较大。为了发行量和收视率,也顾不得守法了。而另一方面,虽有法可依,却没有赋予明确的机构来监管这方面违法现象。 

  三、司法机关防范媒体舆论侵害涉案未成年人权益的完善建议 

  媒体舆论如果行为失范,会造成对未成年人的多重伤害,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思想和心理健康。所以司法机关应保持高度的理性和客观,积极回应舆论焦点,正确引导舆论走向,避免不当舆论侵害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正确认识对待媒体舆论。理性梳理近些年发生的被盖上舆论审判标签的案件,不难发现,网络舆论介入的多是具有司法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如吴英案、李昌奎案、药家鑫案、李天一案,也正是因为如此,许多网民甚至法学家也加入了对案件的讨论中。许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在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使问题得到了合理解决,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样的网络公议案件,司法人员应以正常平和的心态来对待,将其看作是网民对司法争议的正常回应。 

  (二)理性专业面对媒体舆论。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司法作为适用法律的一种官方活动,在职业属性上最忌讳头脑发热。相反,舆论监督却崇尚热度,其中难免夹杂着非理性的因素。像李天一案中,某大学教授提出强奸妓女的危害性要小,一下就捅到了民意批评的马蜂窝。司法对待舆论,必须恪守自身的理性,必须建立在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的基础上。相对于无法还原的客观事实来说,司法机关的认定是最可靠和最理性的,应该得到相关各方尤其公众和社会舆论的充分尊重。无论媒体舆论如何扩张,司法机关仍应严格遵循办案规律,提高司法结论的逻辑分析能力和证据的事实展示功能,尽可能将不理性的网络舆情导入理性化的轨道。 

  (三)积极主动回应媒体舆论。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由矛盾到统一,主动权在司法机关,司法若能及时有效回应舆论,澄清事实,让公众了解案情的真实情况,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消除不必要的猜测与误解,情绪化的、不理性的网络言论将会少很多。在李天一案中,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创了主动回应网络舆情的新局面,但在回应的及时性、回应范围的广度上都有待反思和探讨的地方。如关于李某某是否成年的问题,一直是舆论讨论的焦点,甚至由此产生了很多网络谣言,但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未能及时回应,直到一审结束后,才在与网友交流时回应李某某的年龄未造假。另外,在回应范围上,程序性公开的比较多,澄清客观事实的比较少,这些均值得反思。 

  (四)引导并规制媒体舆论。一个司法公信力高的国家,公众不会偏激揣测司法用意,用舆论左右司法,相反,司法作为公平与正义的杠杆将有效引导舆论作为其应有之义。在李天一案的舆论狂潮中,裹挟着复杂社会情绪的同时,也折射着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危机。因而,提升司法公信力,既要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素养,还要遏制司法腐败,确保司法正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专业权威的司法行为能有效回应舆论对司法权威的质疑和挑战,以法律的原则、规则和逻辑来说服和引导舆论。引导媒体在接触和报道未成年人时,要意识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不同,要注意对采访对象的尊重与保护,不能为满足受众的知情欲望而随意披露未成年受害者的信息,在细节上更加注意保护儿童的权益。 

  媒体享有报道自由,但是更应当负起社会责任,司法机关在公正规范司法的同时,应正视媒体舆论监督,同时引导对媒体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正面引导,使媒体在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作为行为指南,关爱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使媒体发展纳入健康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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