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5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到徐州市多地,趁无人之机,盗窃多名被害人电动自行车共四辆,共价值人民币5900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11月5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到徐州市多地,趁无人之机,盗窃多名被害人电动自行车共四辆,共价值人民币5900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