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张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张某某在徐州市某服装店打工期间,因工作需要在收款手机内录入自己解锁指纹。2020年10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趁人不备,使用指纹解锁密码的方式,盗窃刘某某微信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7269.9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