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与被害人孙某某的朋友关系,进入被害人孙某某家中,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备,先后盗窃被害人孙某某放在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共计37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11月2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与被害人孙某某的朋友关系,进入被害人孙某某家中,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备,先后盗窃被害人孙某某放在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共计37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