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张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在徐州、南京等地,通过翻窗、拉扯未锁门把手等方式进入室内、车内实施盗窃,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10月1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张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在徐州、南京等地,通过翻窗、拉扯未锁门把手等方式进入室内、车内实施盗窃,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