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张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采用开锁手段进入徐州市某小区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窃黄金首饰时被被害人李当场发现而未能得逞。经鉴定,涉案首饰均系足金,共价值人民币14216.85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1年6月1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张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采用开锁手段进入徐州市某小区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窃黄金首饰时被被害人李当场发现而未能得逞。经鉴定,涉案首饰均系足金,共价值人民币14216.85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