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李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无驾驶资格情况下,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地下道时,遇前方有民警查处酒驾,被告人李某某遂逆向驶出地下道,并将车辆停在地下道路旁,随即被执勤民警抓获。后抽血并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6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