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1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邱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邱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邱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某高架快速路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抽血并经鉴定,被告人邱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4.8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1年6月21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邱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邱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邱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某高架快速路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抽血并经鉴定,被告人邱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4.8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