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龚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龚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龚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4月22日2时许,龚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某交叉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数值为12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经采集血样鉴定,龚某某体内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9.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1年6月3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龚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龚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龚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4月22日2时许,龚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某交叉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数值为12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经采集血样鉴定,龚某某体内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9.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