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8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韩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韩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10月某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徐州市某批发店内,盗窃被害人现金人民币5984.6元、香烟66盒,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115元。以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099.6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3年3月28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韩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韩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10月某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徐州市某批发店内,盗窃被害人现金人民币5984.6元、香烟66盒,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115元。以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099.6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