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蒋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8月15日,被告人蒋某某采取拉门方式,进入徐州市某废品回收站,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900元及电动车一辆,后将赃款挥霍。
2023年3月3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蒋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8月15日,被告人蒋某某采取拉门方式,进入徐州市某废品回收站,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900元及电动车一辆,后将赃款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