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郭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两次撬门进入徐州某写字楼,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公司一张银行卡,获知该银行卡密码后,在徐州市某银行ATM机上,先后取现共计人民币11800元。
2023年3月3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郭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两次撬门进入徐州某写字楼,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公司一张银行卡,获知该银行卡密码后,在徐州市某银行ATM机上,先后取现共计人民币1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