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徐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徐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3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徐州市某小区,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车内现金共计人民币3500元。
2023年6月1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徐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徐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3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徐州市某小区,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车内现金共计人民币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