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6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潘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4月5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多次到徐州市多地,通过顺手牵羊方式,盗窃他人钱款、手机等物,被盗钱财价值共计人民币37000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11月6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潘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4月5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多次到徐州市多地,通过顺手牵羊方式,盗窃他人钱款、手机等物,被盗钱财价值共计人民币37000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