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朱某某购买、运输货币案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朱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王某某(已起诉)欲至金某某(已起诉)处购买假币的情况下,仍与王某某经共谋后,共同至与金某某约定的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的交货地点,以人民币4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金某某购买伪造的第五套2005版20元面额的人民币共计1100余张,购买的假币面额共计22000余元。
2020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某某的车辆内当场查获并扣押其所购假币。经鉴定,查获的上述人民币均为假币。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