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李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到徐州市某小区附近,趁无人之际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63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12月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李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到徐州市某小区附近,趁无人之际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63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