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朱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朱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8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徐州市某电子城西侧公交站台,以顺手牵羊方式盗窃被害人马某某未上锁的蓝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马某某。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12月1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朱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朱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8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徐州市某电子城西侧公交站台,以顺手牵羊方式盗窃被害人马某某未上锁的蓝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马某某。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