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4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吕某甲、吕某乙、李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李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4月中下旬,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与被告人李某某预谋后,由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具体实施盗窃手机的行为,再由被告人李某某收购被盗手机。后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先后到江苏省沭阳县、徐州市多次盗窃他人手机、手表、现金等物,并通过邮寄、当面给付的方式将被盗手机交给被告人李某某。其中,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3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7000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