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8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李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到徐州市某小区等多地,趁无人之际,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等物,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177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12月8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李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到徐州市某小区等多地,趁无人之际,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等物,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177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