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1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某到徐州市多个小区,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965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1年7月1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1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某到徐州市多个小区,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965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