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徐州市三环高架快速路行驶至某出口附近与被害人顾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被害人顾某某报警,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等待。后经抽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57.6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1年8月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徐州市三环高架快速路行驶至某出口附近与被害人顾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被害人顾某某报警,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等待。后经抽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57.6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