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赵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7月4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徐州市某停车场,趁被害人刘某某钥匙未拔之际,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踏板式电动车盗走,车座内含现金150元。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3530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5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