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李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2月26日至3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徐州市多个小区等地,盗窃他人机动车、白酒、卷烟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942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1年7月1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李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2月26日至3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徐州市多个小区等地,盗窃他人机动车、白酒、卷烟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942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