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马某某、张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在徐州市多地实施盗窃,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71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三起,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91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2年7月2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马某某、张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在徐州市多地实施盗窃,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71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三起,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91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