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3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袁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袁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在徐州市某酒店附近,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710元、香烟等物品。
案发后,被盗现金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2年7月13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袁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袁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在徐州市某酒店附近,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710元、香烟等物品。
案发后,被盗现金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