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梁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梁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梁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9月1日凌晨至9月3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在徐州市多地,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多家商店,窃得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手机各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共价值人民币2490元。被害人刘某某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2年9月2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梁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梁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梁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9月1日凌晨至9月3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在徐州市多地,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多家商店,窃得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手机各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共价值人民币2490元。被害人刘某某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