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某甲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某甲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先后到徐州市多个小区附近,盗窃被害人曹某某、刘某某汽车轮毂和轮胎,实物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1840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王某甲获利人民币20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2年9月2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某甲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某甲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先后到徐州市多个小区附近,盗窃被害人曹某某、刘某某汽车轮毂和轮胎,实物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1840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王某甲获利人民币20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