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陈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5月13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徐州市某医院,趁被害人王某某电动车钥匙未拔之机,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270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1年6月2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陈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5月13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徐州市某医院,趁被害人王某某电动车钥匙未拔之机,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270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