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6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李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徐州市某移动营业厅,采取拽开门锁进入店铺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店内柜台里的手机两部、苏烟两盒、充电宝一个。实物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33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1年7月6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李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徐州市某移动营业厅,采取拽开门锁进入店铺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店内柜台里的手机两部、苏烟两盒、充电宝一个。实物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33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