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6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某甲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某甲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徐州市某饭店附近时,与停在机动车道上王某乙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后经抽血鉴定,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7.1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1年6月16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某甲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某甲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徐州市某饭店附近时,与停在机动车道上王某乙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后经抽血鉴定,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7.1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