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8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姚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姚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询问了被告人姚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在徐州市多地,采用顺手牵羊、接电开锁等方式,窃得电动车4辆,价值共计人民币233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均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2年11月8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姚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姚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询问了被告人姚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在徐州市多地,采用顺手牵羊、接电开锁等方式,窃得电动车4辆,价值共计人民币233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均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