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胡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询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胡某某辗转山东省聊城市、泰安市东平县、江苏省徐州市多地,利用自制钥匙,实施盗窃9次,窃得电动车8辆、摩托车1辆,价值共计人民币4940元。
2022年9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山东泰安警方抓获归案,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9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因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被江苏徐州警方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部分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